学生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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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总体要求
1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祖国、热爱人民;爱学习,善思考,勤学好问,务实求新。
2.尊敬师长。对老师要有礼貌,不直呼其名,进出教室或其他地方要让老师先行。
3.遵纪守法。不赌博、喝酒、抽烟、看黄色书刊,不进游戏厅、网吧、台球厅,不在校内打扑克,不在教学区打闹或进行体育活动。
4.团结同学,互相帮助,互谅互让。不寻衅闹事,不以大欺小,以强凌弱。
5.树立集体观念,维护集体荣誉,不做有损班级、学校的事。
6.爱护公共财物,严禁损坏门窗、桌凳、墙壁、花草树木等,严禁乱写乱画。
7.不吹口哨,不大声喧哗。
8.生活节俭,不图虚荣,不讲阔气,不乱花钱。
9.讲究公德,语言文明。尊重别人,不说三道四,不给别人起绰号,不出口伤人,不说脏话,不打骂人。
10.在校穿校服,衣着整洁,不戴耳环、戒指等首饰;不美甲、不纹身;不烫发、不染发;男生不留长发和怪异发型;女生不化浓妆;教学区不许穿背心,不许穿拖鞋。
11.注重个人修养。保持个人卫生,做好卫生值日,不随地吐痰、吐口香糖,不乱扔果皮纸屑,食品包装袋,演草纸等,保持学校环境。
12.服从学校管理,学会自主管理,尊重教师与管理人员,维护正常学习、生活秩序。
13.在校时间,未经班主任批准,不得擅自离开学校。
14.自觉遵守考试纪律,诚实守信,严禁作弊。
15.自觉抵制身边不良行为,不与社会盲流,闲散人员往来。
二、课堂要求
1.预备铃响后进入教室,静候老师上课,不串桌,不乱说话。
2.老师进入教室,值日班长喊口令,全体快速起立,向老师问好,待值日班长喊坐下后方可就座。迟到者,先在门口喊报告,经老师允许方可轻步走进教室。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离开教室的必须经老师批准。
3.老师提问,要迅速起立回答,发言要积极,声音要洪亮,回答完毕经老师示意方可坐下。
4.课堂提问题,应先举手,经老师允许后再发言。对老师讲课有异议,可在课后与老师交流,不准当面与老师顶撞、狡辩。
5.下课时,待老师或听课者离开教室后,学生方可离开教室。
6.课内外作业要独立完成,按时收缴,严禁抄袭。
7.自觉保持教室卫生,不随地吐痰,不乱扔垃圾。
8.上体育课时,提前到操场集合,只能穿球鞋、布鞋,不许戴帽子、围巾、手套,不穿大衣等不适宜运动的服装。
9.自习课做到准时、定位、安静、专心,不讨论问题,不下座位,不影响他人。
三、活动要求
1.按学校规定时间、地点进行相应活动。
2.自觉维护活动秩序,不逞强,不加队。
3.爱惜活动器材。
4.清扫,保持好活动场所卫生。
5.活动结束后关好门窗,关灯落锁。
四、违纪行为的处分条例
第一条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处分
1.未经班主任批准,擅自离开学校。
2.将管制刀具或黄色书籍等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物品带入学校。
3.课堂纪律差,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与活动进行的。
4.一学期累计缺失15--24课时。
5.故意破坏公物。
6.校门口与社会闲散人员密切接触,在校门附近聚集,不服从管理。
7.穿戴、发型不符合学校要求,且不听劝阻与改正的。
8.校内发生抽烟、赌博或违规使用手机第一次者。
9.制造、传播谣言,制造矛盾,未造成严重影响的。
10.在阳台、窗台乱放导致物品坠落,高空抛物者。
11.在校园内乱写乱画或改擦破坏校内有关“通告”“公告”“指示标牌”者。
12.违反学校规定,态度不端正,不服从管理的。
13.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。
第二条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:
1.接受警告处分期间,又有违犯第一条中任何一款的行为。
2.辱骂、殴打他人,没有造成伤害,影响较小的。
3.将校外人员带入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4.校内发生抽烟、赌博或违规使用手机,累计第二次者。
5.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,损坏程度严重的。
6.一学期累计缺失25--34课时。
7.有偷盗行为的。
8.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补考的。
9.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。
第三条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记过处分:
1.接受严重警告处分期间,又违犯前两条中任何一款的行为。
2.辱骂、殴打他人,影响较大,造成一定伤害的。
3.怂恿、策划打架(直接策划或间接暗示)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4.纠集校内外人员到校外寻衅滋事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5.勒索他人钱物的。
6.校内发生抽烟、赌博或违规使用手机,累计第三次者。
7.一学期累计缺失35--54课时。
8.考试作弊、夹带、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者。
9.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。
第四条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留校察看处分:
1.接受记过处分期间,又有违犯前三条中任何一款的行为。
2.多次对弱势学生进行恐吓、勒索他人钱物或强迫为其做事的。
3.纠集校内外人员到校外寻衅滋事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4.将校外人员带入学校寻衅滋事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5.有打、骂、威胁教师情节的。
6.校外饮酒后在校内发生醉酒行为或在校园内饮酒的。
7.校内发生抽烟、赌博或违规使用手机,累计三次以上者。
8.校园里出现拥抱、亲吻等超过同学友谊界限行为第一次的。
9.有意破坏公物造成火灾及其他重大事故者。
10.一学期累计缺失55--79课时。
第五条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开除学籍处分:
1.接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,又违犯第二、三、四条中任何一款的行为。
2.发生矛盾时不听教师或学校处理意见,私自纠集校内、外人员在校内、外殴打本校学生的。
3.多次对弱势学生进行恐吓、殴打,勒索他人钱物或强迫为其做事的。
4.男、女生混入异性寝室或留异性人员住宿的。
5.学期缺课累计超过80课时的。
五、学校处分的使用:
1.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,享受原资助档次基础上降低一档或二档。不得担任班委会成员、学生会干部。一年后根据违纪学生基本素质量化考核结果,可以减轻或撤销处分。
2.凡是受到记过处分的,取消困难学生国家资助资格;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;已经授予的收回证书并撤销称号。根据违纪学生一年基本素质量化考核结果及毕业条件,由学生申请,学生处研究确定是否撤销处分;毕业前学期受到记过处分的,将延期毕业。
3.凡是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,学校处理意见提交学籍档案系统中。毕业前由学生提出申请,班主任根据违纪学生留校察看期间基本素质量化考核结果提供建议,学生处研究确定是否毕业或肄业。
六、注释说明
1.三次迟到或早退折合为旷课一课时;一天为11课时。
2.记过及以下处分,处分期限为一年。